您所在的位置: 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王建海律师1996年10月律考以云南第一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从事过经济管理工作,熟练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金融、期货方面的理论与操作。擅长刑事辩护、商事代理;在债权清理、投资与商务代理、劳动争议、交通、医... 详细>>
律师姓名:王建海律师
电话号码:0871-67338701
手机号码:13099988872
邮箱地址:672988872@qq.com
执业证号:15301199710774670
执业律所: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凯旋花园S01幢一楼
网络敲诈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合法网站捏造不实信息或者以“检举揭发其自身的不当行为”等方式进行敲诈;二是利用非法网站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蓄意炒作新闻稿件,迫使企业进行有偿删帖。而被敲诈的一方,往往愿意向这些不法分子妥协。
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凯旋花园S01幢一楼 联系电话:13099988872
Copyright © 2019 www.wjh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