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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海律师 王建海律师1996年10月律考以云南第一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从事过经济管理工作,熟练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金融、期货方面的理论与操作。擅长刑事辩护、商事代理;在债权清理、投资与商务代理、劳动争议、交通、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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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法律缺陷是小产权房的直接制造者

“小产权房”,其实就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所谓“小产权房”,通常地处城郊,实际是乡镇、乃至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开发,没有国家产权证的“集体房”。是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住宅楼,除了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子。

据说,一些所谓的“小产权房”在一些城市的郊区普遍存在,而且供需两旺。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显然对其中的风险是心知肚明的。据媒体报道,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购房人多数都是知道的,但面对低价格,还是难免动心,并存有侥幸心理。在近日一家网站关于“你会购买小产权房吗”的调查中,在2.5万多参与网友中,有近75%的人表示“如果价格合适,也可以接受”。有人说:“我也知道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但买了以后,不也住着挺好吗”、“自己住又不是为了卖”、“许多人都买你怕啥,有风险也不是我一个人”,这无疑是购房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真正原因。

应该说,建设部就“小产权房”发布警示,完全是出于一片好意,不过,无论是那些购买者,还是那些卖房人均未领情,许多人明知有风险,却甘愿冒险一试,“小产权”买卖依旧红红火火。这个事实,就不能不让我们找找现行法律上的问题了。

我国法律规定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它对农民在旧宅基地上盖楼房,把空余的部分卖给城市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说它违规也行,说不违规似乎也说得过去。显然,这中间有许多法律空白或缺陷。现行法律“不禁止即可行”,“擦边球”确也模棱两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面对“小产权房”的迅速蔓延,显得那么的无奈,原因恐怕正在于此。

在建设部发布“小产权房”风险警示之后,许多人从房价太高、买不起房的城里人利益出发,认为“小产权房”是房地产市场的有益补充,甚至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窃以为,与其说是对“小产权房”的深刻背景的无知,毋宁说是在“小产权房”问题上农民兄弟对风险的刻意隐藏。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兄弟的“生命线”。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人口旺盛的购房需求刺激下,将耕地变成宅基地,然后在宅基地上建房,继而向城里人出售,从表面上看你情我愿,公平合理,但从长远看,其实质却是城里人侵占农民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既然法律的缺陷是“小产权房”的始作俑者,我们不妨建议有关部门在完善法规上动动脑筋。倘使把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纳入统一规划,是不是就可以消除“小产权房”的监管真空了呢?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维护城市购房者的权益以及平抑居高不下的房价,是不是又有一个新的抓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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